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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1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互认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0:35:00 作者:傅老师 热度:
  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1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互认考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考试时间

  2017年11月自考学分互认考试日期为11日至12日。普通课程考试时间是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艺术类专业实作课程考试时间是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考试组织与实施

  考点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渝教考发[2011]176号)的要求做好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考试期间,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和西南大学自考办将派巡考员或督考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

  (一)规范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具有标准化考场的公办学校。同一区县原则上只设置1-2个考点,多个助学单位在同一区县都有助学考生的,应进行考点合并。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考点主考(副主考),考试期间须主持考点考务工作。

  在考点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内容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附件2)、《考生须知》(附件3)、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安排表、举报电话等。要设置从大门到考场的指路标识,便于考生找到考场。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和医疗室。考场应设置警戒线并安排安保人员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每间教室外应张贴考场号和考生名单。所有工作人员(含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工作人员等)须佩戴工作牌上岗。

  (二)严格试卷运送保管

  试卷由我校派出的督考员在考试前一天护送至考点,与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完清试卷交接手续后存放于考点保密室并密封。考点保密室须安排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并作值班记录。当前场次考试开考前由我校督考员确认试卷袋完整性后带至考务办公室。

  全部考试结束后,试卷袋、笔记确认卡、考生签到表、领卷明细表由督考员护送至我校试卷保密室。

  (三)强化考务培训

  2017年11月10日下午,各考点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务培训,我校督考员参与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考人员工作职责(附件5)和监考员工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解读、考场的布置要求、考生信息核对、考场试卷分发回收装订、笔记确认卡分发回收等。

  (四)规范监考工作程序

  1.考试信号

  每场考试信号铃声4次。第一次,考前2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第二次,考前5分钟——“分发试题”;第三次,考试开始——“考试开始”;第四次,考试结束——“考试结束”。

  2.监考员工作程序

  所有监考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工作标志牌上岗,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2.1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领取考试试卷。

  各考场监考员领取本场考试试卷、考场签到表、草稿纸、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小刀和橡皮擦等物品。两位监考员同时进入考场,书写板书内容(附件6),准备组织考生入场。

  2.2开考前20分钟 :考生开始入场。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检查考生所带的工具及物品是否与当场考试规定相符,提醒考生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

  (2)考生坐定后,监考员乙逐一验核考场签到表上考生相片与本人相貌、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相符。督促考生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若发现替考人员,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驱逐出考场。

  (3)宣读《考生须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2.3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笔迹确认卡。

  监考员指导考生在笔记确认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联系电话、日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内容,未填涂抄写笔迹确认卡者按0分处理。

  2.4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启封试卷。

  监考员甲当众验示试卷袋完整性,请两位考生在试卷袋空白处写上“试卷完整”并签名,然后启封试卷袋。检查试卷是否是当场考试科目,如发现不是当场考试科目,应立即密封,交考点主考封存,并报告督考员和西南大学自考办。

  2.5开考前5分钟 :监考员分发试卷。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乙将试卷逐一分发到考生的座位上。

  (2)监考员甲提醒考生认真检查是否有破损卷、错卷。若有破损应立即申请调换。

  (3)监考员乙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提醒考生不得提前作答。

  2.6 考试开始:考生开始答题。

  (1)指令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监考员乙持考生签到表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相片与考生相貌是否相符。监考员甲与监考员乙分别在考场前后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2)监考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坚决制止,收集证据,由考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登记表》。

  2.7开考15分钟:迟到考生不准入场。

  (1)监考员甲对照考场签到表处理缺考卷、清理余卷。

  ①在考场签到表上缺考考生的“签名栏”内用红笔划“×”。

  ②在试卷袋上写上应考、实考、缺考人数。

  ③违纪作弊考生试卷不单独提取,考试结束后按序号装进本考场试卷袋。

  2.8终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交卷离场。

  准备提前出场的考生应整理好草稿纸和试卷,经监考员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一律不得再进场续考。

  2.9终考前15分钟:提示最后15分钟。

  2.10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关闭考场后门。

  (1)指令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立即请考生停止答题,起立,要求考生将草稿纸和试卷放在桌面上,从考场前门有序退场。

  (2)考生退场时,监考员乙站在前门口,密切注视考场动态,严防考生趁机作弊或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3)考生全部退场后,立即关闭考场前门,清理试卷和草稿纸。

  ①监考员甲按要求填写试卷袋和密封封面上的相关栏目。

  ②监考员乙按座位号顺序(从小到大)收齐、整理所有的试卷(含缺考卷和违纪作弊卷),收齐草稿纸。

  (4)两名监考员在清理完考场后,一同返回考务办公室,经验收员验收无误后按规定装袋、密封。

  (五)关于违纪作弊的取证及处理

  1.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考生涉嫌违纪作弊,应立即坚决制止,暂扣相关物证和准考证。要求考生在当场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接受处理。如考生拒不纠正违纪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考试,由工作人员带至考务办公室处理。

  2.考试结束后,凡考生涉嫌违纪作弊者,须本人及监考员分别写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考点填写《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处罚登记表》一式三份,西南大学自考办签注处理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自考办两份。违纪作弊考生的现场笔录必须有本人签字,如考生拒不签字,则由两名监考员在其笔录上签字作证,注明考生拒不签字情况,作为后续处理的有效依据;暂扣的物证要拍照存档,处理结束后归还考生。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3.考生须知

  4.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

  5.监考员工作职责

  6.板书内容样式

  7.考生座位安放示意图

  8.考点领卷明细表

  9.试卷保密室值班情况记录表

  10.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登记表

  11.督考员工作职责

  12.2017年11月自考学分互认考试考点考核表

  

  西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消其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1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当事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2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七)考生组织团伙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3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八)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九)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