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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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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重庆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试行)》《重庆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其他方式取得本科毕业证的学历继续教育学(考)生申请授予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位条件

  第三条 接受本科学历继续教育,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认定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且毕业后两年内,修(考)完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习考试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本科毕业证。

  (四)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合格。

  (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本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专业能力条件之一:

  1. 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

  2. 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专业核心课程通过期末考试或学分认定转换课程考试,单科成绩 75 分及以上。

  3. 在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前三等的。

  4. 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成功申请出国研究生留学的。

  5.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或前三等。

  6. 在专业报刊、期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译著为第一作者。

  7.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个人署名为前三名。

  8. 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中列出的与学科专业相对应的专业技 术领域证书。

  第四条 学(考)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已经取得本科毕业证,但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

  (二)专业能力不满足授位条件。

  (三)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或取得本科毕业证 2 年以上的。

  (四)因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七)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考)生主、辅修专业均

  达到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其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于不同专业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考)生参与我校设立的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学士

  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达到合作高校双方各自授予标准,通过学

  (考)籍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向学校申请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学(考)籍所在单位授予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

  第七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毕业生,经毕业单位推荐,按照

  学校相关协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可以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位程序

  第八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继

  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体制。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应于每年 5 月或 11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 《重庆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附件 1)。

  2. 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非本校毕业的本科生)。

  3. 本科学习阶段的成绩表复印件(非本校毕业的本科生)。

  4. 专业能力材料复印件。

  5. 身份证复印件。

  6. 本人二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各种复印件的原件作为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查验使用,使用后退还学(考)生本人,由验证人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继续教育学院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后,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向获得学士学位

  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日期为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学校发出通知十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复核申请表》(附件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考试

  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学籍、考试资格,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以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为学位错授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注销,报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宣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学位证书。可

  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不得以同一篇学位

  论文同时申请主、辅修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针对新入学(考)生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重理工发〔2020〕6 号)废止。

  第十六条 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转载自:https://cj.cqut.edu.cn/info/1027/3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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