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公布,包括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条件、流程等内容。下面贵州自考网小编就把公告的具体内容一一分享给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和《贵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科门类
学校经上级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其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根据学校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授位权和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可授予工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
学士学位授予时间为每年6月、12 月。
三、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考试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本科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制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课程测试,成绩达到合格者;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90分及以上者。
2.根据《省学位办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先获得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合格证,后取得本科毕业证的,以获得合格证年份起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年份与通过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合格证(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290 分以上者)年份不得超过三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本科毕业证的。
(三)英语成绩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考试作弊的。
五、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须在申请者提交申请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将审核的相关材料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拟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公示后,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意见。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批,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正式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位网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档案管理。
六、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材料
(一)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合格证明;
(五)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汇总表。
七、附则
(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授予情况汇总、相关工作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同时学位英语课程成绩合格且合格时间在三年内。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四)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贵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链接来源:https://www.git.edu.cn/cjc/info/1072/29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