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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

  

自考转考.png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在其他省(直辖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转考手续,将在我区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转入其他省(直辖市)。考生申请转考时间为每年3月初和9月初(具体时间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为准,网址:https://www.nm.zsks.cn/)。

  第三条 转考工作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进行。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

  第五条 转出

  一、在籍考生办理转出手续的,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学考试栏目的报名报考系统,按照申请转出页面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办理转出手续,并在网上缴费(10元∕门)。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注册,并取得1门或者1门以上合格课程成绩,建立自考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实践课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课程转换取得的成绩不得转出;由过程性评价成绩和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成后的成绩不得转出。

  七、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八、考生在申请转出前,应当认真阅读、理解要转入省市的转考规定,并按照转入省市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查询、确认自己的转考信息。

  九、转考手续办理完成后,我区不再保留考生考籍。

  第六条 转入

  一、考生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规定。

  二、转入考生应当按照我区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课程只接收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三、转入考生应当在我区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笔试课程),本科不少于4门(笔试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办理申请毕业手续。

  四、符合我区转入要求的考生,应按照转出省市的转考规定办理省际转考,并在我区规定的转考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学考试栏目的报名报考系统申请转入。

  第七条 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内教招考自〔2023〕2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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