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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浙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一)或(二)的本校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生,可申请获授学士学位:

  (一)符合《浙江省自考委关于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3)5号)文件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如下各项条件(如上级文件调整则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2.专业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5%;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

  (二)符合我校依法设置授予学士学位的如下各项条件:

  1.所有课程(含免考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自学考试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含免考课程);

  2.核心课程加权平均分达到70分(含)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第六条学位申请须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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